法规标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文 号:财会[2004]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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