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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档案编号:Down20091118223242发布时间:2009/11/18 22:35:40标签说明:法律

知识点说明:

法规标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文    号:财政部令第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部 长:金人庆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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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